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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云kaiyun官方网站学生学分认定和转换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4年10月12日 16:05 作者:         编辑:谭海练         阅读次数:

开云kaiyun官方网站学生学分认定和转换管理办法

 

 

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关于推进高 等教育学分认定和转换工作的意见》文件精神,为满足学生多样 化学习和发展需要,探索建立多种形式学习成果认定机制,畅通 校内与校外、课内与课外之间学习成果转换的通道,提高人才培 养质量,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分认定和转换工作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着力 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社会 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社会主义建设者 和接班人。

第二条 学生在籍学习期间,参加校际交流、高等教育自学 考试可申请学分转换;非学历学习成果可申请学分认定。

(一)校际交流指开云学生到境内外其他高校或科研院所交 流学习。

(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由教育部主管,各省招生考试院 组织的, 以学历考试为主的高等教育国家考试。

(三)非学历学习成果包括竞赛获奖、创新创业、论文(设 计、创作)、科技成果、职业(执业、入职)资格、学业考试等。

第三条 认定和转换学分原则上不包含思想政治理论类课 程、国防教育、安全教育以及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议定不予认定 和转换的课程(下文所列课程平台均不包含本条所列课程)。

第四条 学生申请校际交流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分转换的 按实际课程学分计算;申请非学历学习成果学分认定总数不少于 3 学分,原则上不超过毕业要求学分总数的 10%。

第五条 凡使用伪造证明材料用于办理学分认定和转换的, 取消认定和转换学分,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各二级学院负责本学院学分认定和转换的组织与审 核,学院院长是第一责任人。各二级学院辅导员、相关专任教师 负责认定程序中验看原件核实复印件的工作;各专业教研室主任 负责认定初审工作;各二级学院教学秘书负责资料汇总工作;各 二级学院教学副院长负责认定指导、政策解释、学院内审核工作; 学院院长负责学分认定和转换学院内终审。

第七条 教学科研处负责学分认定和转换的审核, 由主管教 学副校长审批。

第八条 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负责学分认定和转换的监督。

第三章 学分转换规则 第九条 校际交流学分转换规则

(一)交流学校必须是经教育部认可的高校或科研院所。

(二)校际交流申请学分转换的主要依据是学生所在专业年 级的教学指导书、课程教学大纲以及学校的有关管理规定等。

(三)如其他高校每学分的学时数在 14—18 范围内,则其 学分数可直接转换;其他按 17 学时/学分的标准换算为开云学分 后转换。

(四)学生赴其他高校学习满整学期,且按期完成学习计划 的,可申请按学期进行学分转换,具体要求如下:

1.学生在赴交流学校学习之前,应充分了解该校的专业与课 程设置,提交书面课程学习计划,经所在学院批准后报教学科研 处备案(赴境外学校交流的须同时报合作发展处和教学科研处备 案)。修读课程教学内容应覆盖本专业拟认定学期主要课程教学 内容的 70%以上。

2.校外修读结束后,学生所在学院须严格按照课程学习计划 进行审核,对于修读完计划内所有课程并取得学分的,可同意其 按学期进行学分转换的申请。按学期进行学分转换时,可整体转 换该生出行当学期全部应修课程的学分。

(五)赴其他高校学习不满足按学期进行学分转换条件的, 或参加经学校批准的办学机构网络课程学习并取得学分的,或转 学、转专业、复学等学籍异动学生的学分转换,应按课程进行转 换,具体要求如下:

1.按课程进行学分转换时,需将学生在其他高校或办学机构 所修课程,或学籍异动前已修课程(以下简称已修课程),与拟申请转换学分的开云培养方案中课程(以下简称认定课程)一一 对应。

2. 当转换课程与开云课程的课程内容相同或相近且学分数 相差不超过 1 学分,成绩合格的,可直接转换学分。

3.对于不满足上述条件的课程,成绩合格的,可转换为通识 教育平台选修课程学分。

(六)按学期或课程进行学分转换的成绩评定

按学期或课程进行学分转换的各门课程成绩,如已修课程记 载方式为百分制,则可直接登记为开云课程成绩百分制成绩,如 已修课程成绩记载方式为等级制,则按下表进行评定。

表 1:成绩等级与分数转换表

 

转换前(等级制)

转换后   (百分制)

类型 1

类型 2

类型 3

类型 4

 

A+

 

 

98

A

A

优

 

95

 

A-

 

 

90

 

B+

 

 

88

B

B

良

 

85

 

B-

 

 

80

 

C+

 

 

78

C

C

中

合格

75

 

C-

 

 

70

 

D+

 

 

68

D

D

及格

 

65

 

D-

 

 

60

 

E+

 

 

55

E

E

不及格

不合格

50

 

E-

 

 

45

(七)材料要求

1.学分认定和转换申请表原件 1 份;

2.校外修读课程成绩单或成绩证明(必须包含学分、学时和 成绩或评定等级)复印件 1 份(验原件)。

第十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分转换规则

(一)学生参加与所修习专业属同一学科的高等教育自学考 试成绩合格的,可按自学内容对应的课程直接转换学分,按考试 成绩进行记载。

(二)材料要求

1.学分认定和转换申请表原件 1 份;

2.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绩单复印件 1 份(验原件)。

 

第四章 学分认定规则

第十一条 申请人以非学历学习成果申请认定学分时,认定 的课程成绩按以下规则记载:以已完成申请认定课程修读并获得 60 分及以上成绩的,按85 分认定; 已完成申请认定课程修读并获得 60 分以下成绩的, 按 75 分认定。 申请人未完成课程修读的,按 85 分认定。

第十二条 竞赛获奖学分认定规则

(一)竞赛获奖包含学科(技能)竞赛、艺术表演(创作)、 体育竞赛等。

(二)竞赛获奖认定学分应按以下项目顺序认定:

1.集中实践平台《课外创新实践》或《第二课堂实践》。

2.与竞赛内容一致或接近的专业教育平台选修课程、职业教 育平台课程、集中实践平台其他课程、通识教育平台必修课程和 通识教育平台选修课程。

(三)竞赛类型参照学校学科(技能)竞赛管理相关规定的

A/B/C/D 四个类型执行。

(四)学分认定细则

表 2:竞赛获奖学分认定表

 

 

 

类别

 

 

级别

等级

可认定学分数

 

非体育类

 

体育类

排名第 1

排名第 2—5

排名第 6 及 以后

 

 

 

 

 

竞赛获 奖

 

国家 级

一等奖

第 1—6 名

10

8

6

二等奖

第 7—12 名

8

6

5

三等奖

第 13—16 名

6

5

4

 

 

省级

一等奖

第 1—3 名

5

4

3

二等奖

第 4—5 名

4

3

2

三等奖

第 6—8 名

3

2

1

 

1.非等级奖不予认定。

2.D 类竞赛奖项在上表国家级的按同级标准上减2 分,省级 的按同级标准减 1 分。

(六)认定材料要求

1.学分认定和转换申请表原件 1 份;

2.获奖证书、奖状、公文等复印件 1 份(验原件)。

第十三条 创新创业学分认定规则

(一)创新创业包含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创新研究项目、 开办企业、创新创业专项训练等。

(二)创新创业项目应按以下项目顺序认定:

1.集中实践平台《课外创新实践》或《第二课堂实践》。

2.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创业训练)可申请认定专业教育平 台创业相关的选修课程、职业教育平台《创业基础》或《大学生 职业发展与就业指导》、通识教育平台选修课程。

3.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创业实践)、开办企业可申请认定 与创业经营管理一致或接近的专业教育平台选修课程、职业教育 平台《创业基础》和《大学生职业发展与就业指导》、集中实践 平台课程《专业见习》和《毕业综合实习》、通识教育平台选修 课程。

4.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创新训练)和创新研究项目可申请 认定与创新研究内容一致或接近的专业教育平台选修课程、通识 教育平台选修课程。

5.  创新创业专项训练可申请认定与专项训练内容一致或接 近的专业教育平台选修课程、职业教育平台课程、集中实践平台 课程、通识教育平台课程。

(三)创新创业学分认定条件:

1.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必须获得自治区及以上级立项,项目 必须完成结题验收。

2.创新研究项目必须达到校级,项目必须完成结题验收。

3.开办企业必须经工商部门登记并实际经营不少于 6 个月。 4.创新创业专项训练须经学校批准。

(四)学分认定细则

表 3:创新创业学分认定表

 

 

类别

 

项目

 

等级

可认定学分数

排名第 1

排名第 2-5

排名第 6 及以后

 

 

 

 

 

 

 

创新 创业

大学生创新创业 训练计划项目

国家级

5

4

3

省级

4

3

2

 

 

创新研究项目

国家级

8

6

4

省级

6

4

2

校级

3

 

 

开办企业

 

6

 

 

创新创业专项训 练

 

按实际学时数折算(四舍五入),

最多不超过 8 分。

注:开办企业的人员排名第 1 即为注册法人。

(六)认定材料要求(下列材料 1 及 2—4 项中任意 1 项材 料)

1.学分认定和转换申请表原件 1 份;

2.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或创新研究项目结题证书复印件 1 份 (验原件)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1 份(验原件)、企业账户开户行出 具的营业流水原件或企业完税凭证等其他能证明企业实际经营 的材料原件 1 份。

4.创新创业专项训练的开班文件、课程计划、结业证书等证 明材料复印件 1 份(验原件)。

第十四条 论文(设计、创作)学分认定规则

(一)论文(设计、创作)包含学术论文、文学作品、学术 著作、译著以及理工类、音乐艺术类、新闻影视类设计或创作作 品。

(二)论文(设计、创作)可认定学分应按以下项目顺序认 定:

1.集中实践平台《课外创新实践》或《第二课堂实践》。

2.与论文(设计、创作)主题一致或接近的专业教育平台选 修课程、职业教育平台选修课程、集中实践平台课程《毕业论文 (设计)》和通识教育平台选修课程。

(三)论文(设计、创作)应分别符合以下条件:

1.论文(设计、创作)应学院开云学生原创,在作品显著位置标识作者的姓名、单位名称等。

2.论文、文学作品、学术著作、译著应在国家新闻总署批准 的合法期刊以及出版社发表或者出版。

3.理工类设计作品应取得实际应用单位(企业)的价值鉴定。

4.音乐艺术类作品应取得实际应用单位(企业)的价值鉴定 或在由省级以上级党委、政府或其下属部门、派出机构或经其认 可并授权的学术组织主办的展览、演出活动中公开展示、演奏或 演唱。

5.新闻影视类作品应在地市及以上级电视台播出或经国家 新闻总署批准的报刊杂志刊登。

(四)学分及成绩认定细则

表 4:论文(设计、创作)学分认定表

 

 

 

类 别

 

 

级 别

 

 

等  级

可认定学分数

排名 第 1

排名  第 2—5

 

排名第 6 及以后

 

 

 

 

论文(设 计、创  作)

 

 

 

论文

EI/SCI 收录

10

7

6

中文核心期刊

7

6

5

一般期刊

3

0

0

文学作

品、学术

著作、译

著

20 万字以上

 

8

 

7

 

6

10—20 万字

 

7

 

6

 

5

10 万字以下

 

6

 

5

 

4

 


 

 

 

 

 

 

 

 

 

 

 

 

 

 

 

 

 

 

 

 

 

论文(设 计 、 创 作)

 

 

 

 

 

 

理工类设 计作品

经济效益在 100 万元 以上

 

10

 

7

 

6

经济效益在 10—100 万元

 

8

 

6

 

5

经济效益在5—10 万 元(不含 10 万)

 

6

 

5

 

4

经济效益在 1—5 万 元(不含 5 万元)

 

4

 

3

 

2

 

 

 

 

音乐艺术 类作品

经济效益在 10 万元

以上或国家级活动

中展演展示

 

 

8

 

 

6

 

 

4

经济效益在 1 万元以

上或省级活动中展

演展示

 

 

4

 

 

3

 

 

2

 

 

 

 

 

 

 

新闻影视 类作品

国家级电视台播出 或中央各部委主办 的报刊杂志发表的

 

 

8

 

 

7

 

 

6

省级电视台播出或 省级党政机关主办 的报刊杂志发表的

 

 

6

 

 

4

 

 

2

地市级电视台播出

或其他机构主办的

报刊杂志发表的

 

 

2

 

 

(六)认定材料要求(下列材料 1 及 2—6 项中任意 1 项材 料)

1.学分认定和转换申请表原件 1 份;

2.论文需提供复印件 1 份(含论文封面、版权页、 目录、正 文、封底)。

3.文学作品、学术著作、译著需提供复印件 1 份(含论文封 面、版权页、 目录、封底)。

4.理工类设计作品应提供实际应用单位(企业)的价值鉴定 原件。

5.音乐艺术类作品应取得实际应用单位(企业)的价值鉴定 原件或参与展览、演出活动的证书、邀请函、视频音频资料以及 组织单位资质材料等证明材料。

6.新闻影视类作品应提供在地市及以上级电视台播出的视 频音频资料或报刊杂志的复印件。

第十五条 科技成果学分认定规则

(一)科技成果包含科技成果奖、科技成果转换和知识产权。

(二)科技成果认定学分应按以下项目顺序认定:

1.集中实践平台《课外创新实践》或《第二课堂实践》。

2.与科技成果内容一致或接近的专业教育平台选修课程、职 业教育平台课程、集中实践平台课程、通识教育平台课程。

(三)科技成果应符合以下情况之一:

1.获得地市及以上级政府颁发的科技成果奖。 2.取得科技成果应用单位价值鉴定。

3.知识产权应取得官方授权证书或登记证明。

(四)学分及成绩认定细则

表 5:科技成果学分认定表

 

 

 

类 别

 

 

级 别

 

 

等 级

可认定学分数

 

排名第 1

排名  第 2—5

 

排名第 6 及以后

 

 

 

 

 

 

 

 

 

 

 

 

 

 

 

 

 

科技成果

 

科技成 果奖

国家级

10

7

6

省级

7

6

5

地市级

6

5

4

 

 

 

 

 

科技成 果转换

经济效益在

100 万元以上

 

10

 

8

 

6

经济效益在 10—100 万元

 

8

 

6

 

5

经济效益在 5

—10 万元(不 含 10 万)

 

 

6

 

 

5

 

 

4

 

 

 

 

 

知识产 权

发明专利

10

8

6

实用新型专

利、外观设计

专利

 

 

8

 

 

6

 

 

4

经登记的著 作权及其他 知识产权

 

 

6

 

 

4

 

 

2

(五)认定材料要求(下列材料 1 及 2—4 项中任意 1 项材料)

1.学分认定和转换申请表原件 1 份;

2. 奖状或证书复印件 1 份(验原件)。

3.科技成果转化应提供实际应用单位(企业)的价值鉴定原 件 1 份。

4.专利应提供专利证书复印件 1 份(验原件)。

5.著作权及其他知识产权应提供登记材料 1 份(验原件)。 

第十六条 职业(执业、入职)资格学分认定规则

(一)职业(执业、入职)资格包含职业资格技能鉴定、执业资格考试。

(二)职业(执业、入职)资格应按以下项目顺序认定: 

1.集中实践平台《课外创新实践》或《第二课堂实践》。

2.与职业(执业、入职)资格内容一致或接近的专业教育平台选修课程、职业教育平台课程、集中实践平台课程、通识教育 平台课程。

(三)职业(执业、入职)资格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职业资格技能鉴定应是政府人社部门组织的官方鉴定。

2.执业资格考试应是相应行业官方主管部门或经其授权的行业协会组织的考试。

3.公务员、事业单位、三支一扶、西部计划志愿者、大学生村官、基层党建组织员、特岗教师等其他类统一招考。

(四)学分及成绩认定细则

表 6:职业(执业、入职)资格学分认定表

 

类 别

级 别

等 级

可认定学分

 

 

 

职业

(执业)

资格

职业资

格技能

鉴定

高 级

8

中 级

6

初 级

4

执业 资格

视取得的难易 程度

 

 

4—8

 

 

 

 

 

 

 

 

 

其他类统 一招考

 

 

 

 

公务员

国家公务员考 试录用者

 

 

8

地方公务员考 试录用者

 

 

6

事业 单位

事业单位统一 招考录用者

 

 

4

三支一扶、西部计划志

愿者、大学生村官、基

层党建组织员、特岗教

师等统一招考录用者

 

 

 

4

(五)认定材料要求

1.学分认定和转换申请表原件 1 份;

2.职业资格技能鉴定(执业资格)应提供职业资格鉴定证书 (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1 份(验原件)。

3.其他类统一招考录用者应提供录用公告或录用通知书。

第十七条 学业考试学分认定规则

(一)学业考试包含全国英语专业等级考试、全国大学英语 等级考试、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全国运动员技术等级测试、全 国研究生入学统一考试等由官方组织的学业考试。

(二)学业考试应按以下项目顺序认定:

1.集中实践平台《课外创新实践》或《第二课堂实践》。

2.与学业考试内容一致或接近的专业教育平台课程、职业教 育平台课程、集中实践平台课程、通识教育平台课程。

(三)学业考试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 国内组织的学业考试应由官方部门组织,在省级以上级范 围内统一测评。

2. 国外组织的学业考试应具权威性并获得社会公认。

(四)学分及成绩认定细则

表 7:学业考试学分认定表

 

类 别

级 别

等  级

专  业

可认定学分

 

 

 

 

 

 

 

 

 

学业考试

 

全国大学

英语等级

考试

 

六级 425 分及以上

英语专业

4

非英语专业

10

四级 425 分及以上

非英语专业

8

英语应用能力 B 级

艺体类专业

8

全国计算

机等级考

试

 

四级

计算机专业

8

非计算机专业

10

三级

计算机专业

7

 

 

 

 

 

 

 

 

 

 

 

 

 

 

 

 

 

学业考试

 

 

非计算机专业

8

 

二级

计算机专业

3

非计算机专业

5

一级

非计算机专业

3

 

 

 

 

 

 

全国运动 员技术等 级测试

 

运动健将

体育专业

8

非体育专业

10

 

一级运动员

体育专业

6

非体育专业

8

 

二级运动员

体育专业

5

非体育专业

6

 

三级运动员

体育专业

3

非体育专业

4

全国英语

专业等级

考试

八级

 

 

英 语

10

 

四级

 

6

研究生入

学统一考

试

 

 

获得招录单位录取

 

 

 

 

6

(  1  )运动员技术等级以运动员技术等级综合  查询系统为准。  

(2)其他语种等级考试参照大学英语等级考试标准。

(五)认定材料要求

1.学分认定和转换申请表原件 1 份;


          2.成绩单、成绩证书或证明、等级证书复印件 1 份(验原件)。

第五章 学分认定和转换程序

第十八条 学分认定和转换工作原则上每学期组织一次,具 体程序如下:

(一)每学期第 12 周,学生填写《开云kaiyun官方网站学生学分认定 和转换申请表》(该表由教学科研处另行设计),连同相关证明 材料交至所在学院教务办公室。由学生所在学院审核、签署意见 后统一报送教学科研处。

(二)每学期第 14 周,教学科研处对学分认定结果进行汇 总、审核、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办理审批,并将审批结果通知学 生所在学院, 由教学秘书将学分认定结果录入教务管理系统。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教学科研处可根据人才培养方案的变化和实际开 课情况对正文中提及的可置换课程和认定的学分数进行调整。

第二十条 各二级学院根据人才培养方案和实际教育教学要 求制订的不在本办法规定范围内的认定规则继续有效,与本办法 不一致的, 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广西师范大学  漓江学院学分认定和转换管理办法(试行)》(漓院政教学〔2020〕 44)号文件同时废止。原广西师范大学漓江学院 2018—2020 级  在籍学生申请学分认定与转换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教学科研处负责解释。

 

 

 

 

开云kaiyun官方网站党政事务部

2022 年 4 月 25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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